江蘇市場監管局發布 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江蘇市場監管局發布
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方方 本刊記者 祝富

2019年12月12日上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江蘇省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執法情況,并發布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會由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應宣處李艷處長主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陳柯二級巡視員、執法稽查局徐永康局長、朱益俊副局長參加了新聞發布會并回答了現場記者提問。
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擅自
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專用標識案
案情簡介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在銷售非陽澄湖大閘蟹時,擅自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經查,當事人是“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授權使用單位。但自2018年5月起,當事人從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鎮消涇大閘蟹交易市場購進大閘蟹,在未對所購進大閘蟹作產地區分和未加施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的情況下,在京東、天貓網絡平臺開設網店,以“陽澄湖大閘蟹”的名義對外銷售?,F查明,當事人所購進的大閘蟹包括非產自陽澄湖地區的大閘蟹,不屬于“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且當事人大閘蟹進銷貨臺賬不完整,具有明顯的逃避檢查主觀故意。
當事人取得了“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授權,應當知道銷售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的大閘蟹應為陽澄湖所產,并加施“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專用標識。但當事人從大閘蟹交易市場購進大閘蟹,卻不作產地區分,直接以“陽澄湖大閘蟹”名義對外銷售,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2019年3月對當事人處罰款30000元。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另案處理。
案后,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被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委員會取消了“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授權,被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會員取消了會員資格,并被天貓、京東等網絡平臺禁售陽澄湖大閘蟹。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典型案件,且涉案產品為初級農產品,有別于一般工業產品。辦案機關通過深入分析鮮活農產品銷售渠道,抓住進貨和銷售關鍵環節點,快速掌握有效證據,并在案件后續處理中,通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讓違法者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切斷違法渠道,從而有效的保護了地理標志產品,達到了震懾違法的效果。
張某某銷售酒類商品商業混淆案
案情簡介
注冊于法國的酩軒仕(MHCS)公司委托上海鴻孚律師事務所向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舉報,轄區內的某酒業商行銷售的“粉色酩悅/PINK MOET”等多款起泡酒侵犯了的由其生產的“酩悅香檳”所使用的諸多注冊商標且該產品的整體包裝設計裝潢與“酩悅香檳”高度近似,涉嫌不正當競爭。
經查,當事人張某某自2011年開始從事酒類經營業務,并于2014年申請注冊商標“粉色酩悅”,后被駁回。此后,當事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委托位于山東青島市、青州市和吉林長春市的三家生產商生產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分別標有“粉色明悅”、“粉色酩悅”字樣且均標示“PINK & MOET”,其中“粉色酩悅”后標注注冊商標標志“®”。且涉案商品包裝瓶的形狀及瓶身上加貼的領結樣標識與“酩悅香檳”的外觀相似。此外,本案的舉報人亦即涉案商標的權利人酩軒仕(MHCS)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酒類生產企業,始建于1743年,擁有270多年的生產香檳的傳統,由其生產制造的系列起泡酒被稱為“酩悅香檳”,其曾因拿破侖的喜愛而贏得“imperial(皇室香檳)”的美譽。1843年,“酩悅香檳”首次進入中國,目前在中國已有169年的歷史,并先后注冊有第254592號()、1715109號()、8567634號()、G564960號()和G1082673號()商標。酩悅香檳已成為法國相當具有國際知名度的香檳。而其創立的氣泡酒最好的品種“香檳”,甚至成為了氣泡酒的通用名稱。故其商品名稱酩悅、領結標識及商標“MOET”已經成為產品突出的特點,具有相當高的市場知名度。
當事人經營的“粉色明悅”、“粉色酩悅”、“PINK & MOET”起泡酒,和“酩悅香檳”系相同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之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產品的貨值為390768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2019年8月29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商品2282箱;2.罰款781536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是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在案件查辦之初頗有爭議。辦案機構最終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綜合考量了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明顯的惡意混淆的故意、客觀上事實了混淆的行為且直接侵害的客體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其他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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